公司多久不發工資才算拖欠工資?拖欠工資要承擔什么責任?我知道,勞動者對于工資的事情都比較重視,那么接下來,就一起看下文的詳細介紹!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所謂拖欠工資,就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規定的付薪時間,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約定,但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只要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工資的,就形成拖欠工資。
但是,根據該補充規定,拖欠工資的情形并不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公司多久不發工資才算拖欠工資?
根據勞動法規定:
1、非全日制用工即臨時工(小時工)每個工資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天,具體支付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按時支付的即為拖欠。
2、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每月用貨幣支付一次。具體每月支付時間由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沒有按時支付的即為拖欠。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要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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